今天给大家讲一下很多人都很困惑的一个问题——出口货物是否必须全额收汇以后才能进行退税申报。
必须全额收汇才能申报退税的情况
情况一:针对需要实地核查的首次出口企业,必须是要全额收汇之后,才能进行退税申报。
情况二:黑三类企业,即出口管理类别是四类、提供备案单证是虚假或者是冒用的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良纳税人的这三种企业,在出口货物进行退税申报时,除了跟其他的企业一样提供提供退税资料,你还要比别人多一样东西,必须提供收汇凭证才能申报退税。
情况三:纳税人在退税申报日期(一般为次年的4月15日)截止以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,需要提供收汇资料。举个例子,你是在去年11月份出口的货物,到今年的五月份你想做纳税申报,这个时候已经超过了退税申报截止日期,你就需要提供收汇资料。
也就是说,凡是你上年出口的,在第二年的4月15号之前,你没有收汇,那么4月15号之后你再申报出口退税的,你就要提供收汇凭证。收到外汇之后可以正常的申报退税,收汇晚并不影响你退税,但是你的时间就要往后推迟了。

不必全额收汇就能申报退税的情况
如果是非首次申报退税的正常企业,只要确保我们上一年度出口的货物在次年的4月15日之前能够完成收汇,就可以先行退税申报。
但是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,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或者最后一个月出口的,因为尾款的账期问题,如果说在次年的4月15日之前不能收外汇的,那我们就不要去先申报退税,如果说先申报了,税务会要求我们把已申报退税的冲回,后续实际收汇之后再进行申报,也就是上面的第三种情况。
所以说,大家如果要提前去申报,我们必须要去确认好,能不能够在次年的4月15日之前全额收取外汇。如果你没有在4月15号之前收汇,但有视同收汇的情况也可以的,可以正常申报退税。
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
申报出口退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办理出口退税,已办理出口退税的,要把税还给税务局。
第一,你跟客户约定的收汇时间比较长,比如说上一年出口的货物,你们约定到第二年的五月份收汇,而第二年的五月份你又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收汇,这个时候你是不能办理退税的,如果你办了退税,是要还给税务局的。
第二,如果企业货物出口了,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收汇,也不符合视同收汇,这个时候也是不能进行退税申报的。
第三,如果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收汇,又不符合视同收汇的条件,你执行的是免税不退税政策,你的进项是要做进项转出的。
第四,企业如果提供了虚假的收汇材料,一旦被税务局发现,你就适用于视同内销征税的政策,比如说在正常情况下,你把货物销售给客户A了,但是A客户没有给你钱,结果你用第二个客户给你付款,这个是属于虚假的,被发现之后是不能退税的,而要视同内销征税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