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常有人问我,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时候,汇率怎么确定?另外,日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,如果有出口的话,汇率是怎么算的?同时,会计记账的时候,汇率又是怎么算的?在这里,我简单的来回答一下。
我们先了解一个文件,就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15条,它是这样规定的:
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跟对方结算的时候,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要以适当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。在折合人民币的时候可以用当天的汇率,也可以用当月1号的人民币的中间价作为记账的汇率,这个方法一经确定,一年不得变更。

在实际当中有一些复杂情况,比如:
1.企业是八月份出口的,在九月份做的退税申报,那么他该用哪个汇率呢?
2.企业有可能是六月份出口的,七月和八月因为信息不全,没有申报,而是在九月份申报的,那么它又该用哪个汇率呢?
3.企业是在月末出口的,下个月他入账了,那汇率又该怎么算呢?
所以,汇率的确定是比较复杂的,情况多种多样。但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就没问题:
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,货物出口了,不管你是在哪一天出口的,只要是在这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出口的,那就意味着你确认了收入。你再确认收入的那个月份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,或者说你出口当天的汇率,就作为记账汇率,作为退税的汇率,作为开具出口税票的汇率,这样的是符合会计,也符合税务上的规定的。